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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课     时间:2025/9/9 17:32:08     共 21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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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严格按照国家考试要求执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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