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若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均可在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3天内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查分申请表,办理核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核查原则是查有无漏评和分数漏登或统计错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