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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课     时间:2025/9/9 18:01:46     共 2153 浏览

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课程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原则,申请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有关课程。所谓要求相同是指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需要掌握的程度相同,即课程所属的学历层次、课程内容、考试方式(考试、考查)、学分数等几项指标均能够等同。

免考申请注意事项

1.考生申请的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二。

2.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往有关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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