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按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省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经毕业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和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高等学校审核后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